我國《商標法》第三十一條規定,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,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。 該條所說的在先權利是指:在注冊商標申請人提出注冊商標申請以前,他人已經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權利。在先權利既包括在先商標,也包括其他在先權利。 一、在先商標 申請商標注冊首先不得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發生沖突。在先商標中,有兩種較為特殊的商標。一種是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,該商標雖然沒有注冊,但商標所有權人可以據此對抗他人的惡意搶注。另一種是馳名商標,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,即使沒有注冊,也可以在異議或撤銷程序中對抗他人的商標申請或注冊,并可直接禁止他人使用。在一個類別注冊的馳名商標,可以在一定條件下,對抗他人在不相同及不類似的商品上注冊和使用其商標,甚至要求損害賠償。 二、其他在先權利 其他在先權利主要包括人身權中的姓名權和肖像權、著作權、外觀設計專利權、企業名稱權、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、包裝或裝潢使用權、地理
標志權、特殊標志權、奧林匹克標志權及世界博覽會標志權等。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,應當適當考察可能與申請注冊的商標發生沖突的在先權利,以免注冊申請被駁回或者注冊的商標被撤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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